(一)部委与部门
财政部(监督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政策内容摘要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地方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期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形势需要,对于不再开展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相应停止有关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三)支持项目
1、住房保障
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
2、城中村改造
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4、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
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 、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四)申报条件
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
(五)申报窗口及资料
1、申报资料
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城中村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样表见附件1:含指标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
2、申报窗口
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2月28 日前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省,该省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地方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后,于每年3月20日之前将审核总结报告和审核意见表报送财政部,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其中,实地抽查审核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 抽查各项数据所占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被抽查地区分配资金的20%。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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